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10-000 |
事项名称 | 年度取水计划审批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四)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发[2010]65号)“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确定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实施。” |
实施程序 | 接受、受理、审查、核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上年度取水情况总结;2、下年度取水计划申请。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资源规划管理站721976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4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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