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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11-000
事项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
设立依据 《水法》(主席令第75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五、其他事项(七)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在河道内采砂由市水利局批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实施程序 接受、受理、现场勘查、审核、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行政审批大厅水利局窗口 721991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