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12-000 |
事项名称 | 捕捉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2、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防御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
实施程序 | 1、受理;2、审核;3、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原件 1份(盖公章,正反面打印) 2.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4.有关证明材料: 4.1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 复印件 1份,原件备查; 4.2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1份; 4.3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有效证件 复印件1份; 4.4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科712409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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