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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14-000
事项名称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4月修正)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2、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防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2、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宜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4、具备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核;3、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保证书》;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场地、资金、物种来源、设施、技术及人员等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科712409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