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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15-000
事项名称 运输、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的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农业部令第15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回《运输证》。”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2、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防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一)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合法;(二)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核;3、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1份;(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方的特许捕捉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   (四)水生野生动物接受方省级渔政部门开具的允许接受该动物的接受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科712409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