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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17-000
事项名称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3月修正)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2、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防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2、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 3、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4、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核;3、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经营物种的合法来源证明原件;3、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4、所在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的初审意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科712409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