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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19-000
事项名称 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2、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防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和含水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中物种原料的来源清楚; (2)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是合法取得; (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4)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充足,适宜出口; (5)符合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定。 2、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进口的目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存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 (3)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不会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核;3、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2、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4、涉外合同书;5、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6、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科712409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