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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20-000
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2、负责全市用于经营的水产苗种的生产和原、良种场的审定。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进出口品种为列入国家名录Ⅱ或Ⅲ类的水产苗种; 2)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具备所进出口苗种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4)进出口苗种不会对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核;3、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进口水产苗种:1、苗种进(出)口申请表;2、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4、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5、申请单位为代理商的须同时提供用苗单位的委托书;6、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以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 ②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科712409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