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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21-000
事项名称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实施主体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1.《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8月国务院令第475号)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3.《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4.《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2年3月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 负责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统一审批、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统一征收海域使用金;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承担组织全市海域勘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近岸海域内的海底电缆铺设、管道路由、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和重大涉海工程项目。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8月国务院令第475号)第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核;3、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报告书(表)核准申请;2、报告书(表)(报批稿)。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管理科72166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