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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22-000
事项名称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1.《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第三十条:“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二、申请审批程序: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委托受理程序如下: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县级不设海洋主管部门的地区,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经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用岛申请后,经审核按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审查按审批权限报国家海洋局审核,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2年3月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 负责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统一审批、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统一征收海域使用金;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承担组织全市海域勘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近岸海域内的海底电缆铺设、管道路由、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和重大涉海工程项目。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第三十条:“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二、申请审批程序: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委托受理程序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查;3、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2、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3、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5、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6、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协议。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管理科721660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