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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23-000
事项名称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1.《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第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一)到公海作业的;(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五)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第二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3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个人户籍证明及基本信息真实有效,申请书填写内容准确齐全;4、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3、主管机关核准;5、报送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①《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均为原件及复印件)④ 教学、科研等非专业生产单位申请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⑤ 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时,需提供租用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4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