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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25-000
事项名称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1.《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5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需提供以下材料:a)《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原件);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c) 被更新改造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d)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的,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定点拆解船厂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船舶拆解相关影像资料原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e) 申请更新改造
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3、主管机关核准;7、报送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a)《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原件);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c) 被更新改造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d)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的,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定点拆解船厂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船舶拆解相关影像资料原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e)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