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29-000 |
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
实施程序 | 1、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3、主管部门审核;4、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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