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30-000 |
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
实施程序 | 1、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3、主管部门审核;4、核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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