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31-000 |
事项名称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
实施程序 | 1、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3、主管部门审核;4、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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