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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32-000
事项名称 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第二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二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3、主管部门审核;4、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三)租赁合同;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