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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34-000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3、主管部门审核;4、收回相关证书,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