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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35-000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证的书换发和补发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第四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第四十六条: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第四十六条: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3、主管部门审核。4、换发、补发相关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