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37-000 |
事项名称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受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实施程序 | ?1、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3、主管机关核准;4、报送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表; 2、渔港经营组织的营业执照; 3、渔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作业操作规范、防范自然灾害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保证渔港正常运作的依法经营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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