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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11104-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6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8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三)收车人姓名。第14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重大治安事故、群众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警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718777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