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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11106-000
事项名称 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307号)第11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13条第2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二)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第16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重大治安事故、群众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警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718777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