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1103-001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强制 |
子项名称 | 对事故车辆、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的驾驶员等的强制措施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登记、驾驶人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721193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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