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1103-007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强制 |
子项名称 | 强制隔离戒毒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八条:(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主席令第170号)第五条: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第七十五条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所刑警大队 721193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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