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1107-000 |
事项名称 | 现场管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人民警察法》(1995年主席令第40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第69号)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有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正常。《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6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重大治安事故、群众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所属大队科室、派出所 721193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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