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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1123-000
事项名称  取缔的执行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 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33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重大治安事故、群众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强制措施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所属大队科室、派出所 721193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