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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1124-000
事项名称  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33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重大治安事故、群众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强制措施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所属大队科室、派出所 721193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