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1126-000 |
事项名称 | 社区康复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所刑警大队 721193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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