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1130-000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1、昌政办发[2002]35号《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林业局职能配备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二、主要职能(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六)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森林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三、内部机构(三)资源和林政科:依法办理林权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2、昌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昌邑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4)、负责承办市林业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恢复原状 |
实施条件 | 违法人员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达不到刑事处理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林业局(实施主体)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林业局或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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