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1132-000 |
事项名称 | 对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省人大常务委会通过)第六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
三定方案 | 1、昌政办发[2002]35号《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林业局职能配备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二、主要职能(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六)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森林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三、内部机构(三)资源和林政科: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2、昌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昌邑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4)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恢复原状 |
实施条件 | 违法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林业局(实施主体)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林业局或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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