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1133-003 |
事项名称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 |
子项名称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抽样取证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1、《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第九十三条 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
三定方案 | 昌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昌邑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4)、负责承办市林业局、公安局和潍坊市森林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抽样取证 |
实施条件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森林公安局(实施主体)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森林公安局或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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