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1103-000 |
事项名称 | 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82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3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 |
实施程序 | 1、梳理项目、建立档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网安大队 71877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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