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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1107-000
事项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10 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上级禁毒部门统一部署要求;2、发现涉易制毒企业(单位、个人)有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嫌疑的;3、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的情况。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2、现场检查;3、整改处罚;4、复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查阅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备案证明等;2、查阅营业执照、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生产许可等相关文件资料;3、查阅和复制购销台账及购销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记录情况;4、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72124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