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1110-000 |
事项名称 | 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2年2月2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受理;2、审查;3、签发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出海船舶户口簿》2、船上人员的《出海船民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下营边防派出所 78520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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