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1111-000 |
事项名称 | 办理边防进出港查验手续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除依法办理船舶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边防进出港查验手续。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泊点,除依法办理船舶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边防进出港查验手续。 |
实施程序 | 1、受理;2、查验;3、签发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出海船舶户口簿》2、船上人员的《出海船民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下营边防派出所 78520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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