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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1112-000
事项名称 爆破物品作业单位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重大治安事故、群众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符合爆破作业的单位
实施程序 1、接受;2、受理;3、审查;4、现场勘察;5、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718777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