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1119-000 |
事项名称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14条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重大治安事故、群众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14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
实施程序 | 无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718777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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