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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101-000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
实施程序 接收、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变更事项,到公安机关办理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有关变更手续时,需按情况不同提交以下材料’: ①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一 式两份(见表十一); ②原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批准文件; ③文化部门(系原审核同意并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变更的审核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④原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⑤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需在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变更后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⑥新地址或改建扩建后的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⑦新地址或改建扩建后的消防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⑧地理位置图、室内平面布置图、网络拓扑图、IP对照表(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其中: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改建、扩建营业场所的,需提交第①②③⑥⑦⑧项材料;在原地址、原面积范围内,变更计算机数量或变更网络地址的,需提交第①②⑧项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交第①②④⑤项材料;变更经营单位名称或注册资本的,需提交第①②④项材料;终止经营活动的,需提交第①②⑨项材料。备注:以上材料涉及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验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网安大队 0536-71877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