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102-000 |
事项名称 | 火灾事故调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组织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
实施程序 | 1、简易程序,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一)封闭火灾现场,(二)现场调查(三)检验、鉴定,(四)火灾损失统计(五)火灾事故认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消防大队 721231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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