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103-000 |
事项名称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相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人员;(三)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四)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
实施程序 | 潍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3、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合作单身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企业章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0536-7187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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