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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104-000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审批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昌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潍坊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提交委托书;2、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住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4、交验有效的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5、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或确认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6、提交与申请事项相应的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0536-718778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