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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105-000
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及换发、补发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实施程序 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潍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发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0536-718778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