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106-000 |
事项名称 |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函178号批准)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2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国务院函178号批准)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实施程序 | 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潍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发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函178号批准)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0536-7187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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