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107-000 |
事项名称 |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3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实施程序 | 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潍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发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0536-7187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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