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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108-000
事项名称 台胞证的换发、补发以及签注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05]897号);2、《关于授权辽宁等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换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通知》(公境传[2013]594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4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05]897号)第五条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受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局或者设专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实施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0536-718778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