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109-000 |
事项名称 | 外国人签证延期、居留许可以及停留材料初审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外国人签证延期、居留许可以及停留材料初审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5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实施程序 |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初审,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0536-7187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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