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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112-000
事项名称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接入国际联网的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公安局
设立依据 《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6)8号)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办理机关原则上为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尚无能力承担这项工作的,可以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3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4、现场办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表》一式两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组织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拓扑图;IP分配、使用和变更情况;接入方式使用、新增和变更情况;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情况等;在提交上述材料基础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的复印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公安局网安大队 0536-718778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