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113-000 |
事项名称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4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实施程序 | 1、提报材料;5、现场办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等级表》; 2、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自定级报告(一个系统一份定级报告); 3、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建立情况: 4、本单位信息系统基本应用情况; 5、本单位信息系统使用的主要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软件以及网络拓扑图; 6、 第三级(含)以上系统可提交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专家评审报告。(不是必须提供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网安大队 0536-718778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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