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116-000 |
事项名称 |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的登记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121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重大治安事故、群众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工作;指导、监督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在15日内向昌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娱乐服务场所备案登记表》;2、《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3、每名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4、费用缴纳单据复印件(注明场所位置和名称);5、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一份)。6、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718777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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