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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2101-000
事项名称 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 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授权)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5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一、四级和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二、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三、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7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3号)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72260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