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住建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202103-000
事项名称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 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授权)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一、能够及时改正且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二、在限期内改正,有违法所得,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三、逾期不改正,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7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3号)宗旨和业务范围: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72260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